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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派出前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        發布時間:2023年06月29日 10:18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派出前變更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計劃(以下簡稱留學計劃)相關事宜,更好地服務留學人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留學計劃是指經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資格有效期、留學期限、資助期限、留學國别、留學單位、留學專業等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計劃。

第三條 留學人員原則上應按經批準的留學計劃,在規定的資格有效期内派出。

第四條 辦理派出手續過程中,留學人員遇到下列情況無法按原計劃派出的,經國家留學基金委同意後可對留學計劃相關事項進行調整。

(一)留學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延長公派留學資格有效期:

1.因被拒簽或簽證審批時間過長等簽證審批原因,無法按期派出的;

2.因留學單位或國外指導教師原因無法按期派出的;

3.因留學人員學習或工作有重大調整,或留學人員國内單位有特别重要學習或工作安排,或重大科研任務無法按期派出的;

4.因遇突發健康問題或其他特殊狀況無法按期派出的。

申請延長資格有效期的,申請前應與國内外相關單位就派出時間協商一緻,調整後的派出日期應在原資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12個月内。經延期仍未派出的,留學資格失效。

(二)留學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派出前申請變更留學國别或留學單位:

1.因被拒簽或其它簽證審批方面原因,無法按計劃赴原留學單位學習的;

2.因留學單位或國外指導教師原因,無法按計劃赴原留學單位學習的。

留學單位原則上隻允許變更一次。有學費資助人員申請變更留學單位的,如仍需提供學費資助,須重新審核。

(三)留學人員有下列情形,能夠完成原定研修計劃,且經國内外相關單位同意的,可以在派出前申請縮短留學期限:

1.因留學單位、國外指導教師原因需縮短留學期限的;

2.因國内單位工作或學習原因需縮短留學期限的;

3.因簽證原因需縮短留學期限的。

留學期限縮短後低于原資助期限的,資助期限相應縮短。縮短後的留學期限不得低于項目規定的最低留學期限。

(四)留學人員計劃放棄公派留學資格的,應在資格有效期内提出申請。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放棄資格的,2年内不得申請公派留學項目。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情況,申請調整留學計劃的,原則上應在資格有效期内提出申請。

第六條 留學人員因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提出申請的,應按下列流程向國家留學基金委提出申請。

1.留學人員有國内工作或學習單位的,應就拟申請事項征得國内單位同意。

2.申請事項與留學單位有關的,留學人員應就相關事項征得國外相關單位書面同意。

3.留學人員應填寫《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派出前管理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件),并按《申請表》相關要求提交證明材料。

4.《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應交國内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主管部門審核。其中,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别項目、地方合作項目等還需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在外申請留學人員應交有關駐外使(領)館審核。有關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主管部門同意的,應在《申請表》中填寫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5.相關單位同意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應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核。

第七條 派出前管理過程中需提交的邀請信等材料應符合有關公派留學項目申請材料要求。

第八條 已按要求簽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并經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核通過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并請保證人在《申請表》中填寫意見并簽字,無需重新簽約。

第九條 有關公派留學項目對上述事項有特殊要求的,按項目要求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附件: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派出前管理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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